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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服务/非土建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须知
2005-08-12  (阅读人数:

申办对象资格(申办条件)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的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2、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含中央属、部属、省属等单位),按规定或自愿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申办材料
    1、采购项目预算批复文件或资金落实证明;
    2、政府采购计划表;
    3、如采购计划表格栏目不够填写的或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或说明的,申报时需另加附件;

办事指南
    到区采购办领取《集美区政府采购计划表》 → 填表后送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镇(街)属单位送镇(街)财政部门审核]  →  转送区采购办签署采购方式 → 转送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 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组织采购 →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 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 验收货物、服务,出具验收报告 → 办理付款手续。

办理依据(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厦门市集美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区政府集府[2000]024号)
    3、《2005年度厦门市集美区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区财政局厦集财[2004]70号)
    4、《2003厦门市政府采购计划表填报要求及说明》(市财政局厦财购[2003]02号)
    5、今后修订、补充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等文件依据

问题解答
    1、什么是政府采购?哪些项目需进入我区政府采购范围?
    (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采购厦门市集美区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规定限额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时需进入政府采购。具体项目内容详见《2005年厦门市集美区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区财政局厦集财[2004]70号)。

    2、哪些项目可依法不进入我区政府采购范围?
    (1)采购人完全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可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非财政性资金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自有收入;
    (2)因客观原因不能以合同方式体现的项目,如因公务乘坐出租车等,不进入政府采购;
    (3)采购人无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时不进入政府采购,主要包括赠送、转让、采购人之间无偿调剂等行为;
    (4)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我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不进入政府采购;
    (5)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6)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
    (7)军事采购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3、政府采购的法定采购方式有哪些?
    (1)公开招标。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的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采购。又称直接采购,指采购人直接向某一家供应商采购的方式。
    (5)询价。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等。

    4、政府采购主要方式程序如何?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主要程序: 
      1)采购单位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 
      2)代理机构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3)投标商向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 
      4)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 
      5)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6)定标后,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向采购单位发政府采购结果抄报函,向落标人发落标通知书。 
    区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审批时限:从收到采购单位报送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
    代理机构工作时限:40个工作日(从编制招标文件到向中标商发中标通知书)。
    (2)竞争性谈判的程序: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谈判小组; 
    2)采购单位与代理机构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4)谈判小组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5)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报价、谈判情况及有关承诺,确定成交供应商。 
    区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审批时限:从收到采购单位报送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
    代理机构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从编制招标文件到向中标商发中标通知书)。
    (3)询价采购的程序: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询价小组,确定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2)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3)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询价小组确定符合政府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区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审批时限:从收到采购单位报送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
    代理机构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从编制招标文件到向中标商发中标通知书)。
    (4)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 
    1)采购单位在接到市采购办的单一来源采购批复后,可直接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单一来源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 
    2)合同草案报市采购办异议审核后,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并报市采购办备案; 
    3)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履行合同。 
    区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审批时限:从收到采购单位报送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代理机构工作时限:1周内(从编制招标文件到向中标商发中标通知书)。
    (5)什么是定点采购?目前我市有哪些项目已实施定点采购?定点采购程序如何? 
    1)定点采购又称协议采购,指通过招标或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特定供应商在一定时期内提供特定货物或服务的形式。在定点协议约定的时期内,采购单位采购特定货物或服务时,应向特定的定点供应商购买。 
    2)目前我市已通过招标实施定点采购的项目有办公空调、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出境)机票、计算机、计算机外部设备和部分通用办公设备,定点采购的有关文件通知、定点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清单、价格、服务承诺等内容均已发布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上。 
    3)除因公出国(出境)机票定点采购由采购单位自行向定点供应商询价外,定点采购一般办理程序为:采购单位选择单位需求的定点设备后,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经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后转曲采购办下达采购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委托后直接向定点供应商发出《供货通知书》,定点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一般定点采购项目在一周内即可完成。
    (6)同类货物的政府采购试行跟单采购办法。对已招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在三个月内,采购人采购相同货物(不多于原中标数量),在市场价格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可由采购人向区政府采购办申请采用跟单的形式进行采购,不再重新如标。

    5、什么是采购单位? 
    指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6、采购人如何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1)采购部门、单位在接到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应及时编报全年的政府采购计划并报送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镇(街)属单位送镇(街)财政部门审核] ;
    (2)区采购办将采购计划转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3)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联系办理具体采购工作;
    (4)采购人与供应商签约、履约、支付款项。

    7、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哪些主要权利义务?
    (1)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采购任务;
    (2)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3)依照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4)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5)依法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6)公开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7)遵守政府采购活动回避制度;
    (8)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不得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9)不得与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10)在采购过程中不得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1)依法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12)依法履行合同;
    (13)依法组织验收;
    (14)依法妥善保存好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档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15)依法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事项;
    (16)自觉接受政府采购有关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17)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8、采购人在编制或确认采购文件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参数、质量、售后服务、交货期等内容应尽可能明确、详尽、完整,必要时可向专家或专业人员咨询,以免被不良供应商钻空子;
    (2)对供应商的资质有特别要求的,应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3)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不正当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编制或确认招标文件应抓紧进行、提高效率,以免影响整个采购进程。

    9、采购人在合同谈判、签订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1)提高合同法律意识,明确采购合同的签订主体为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积极运用合同方式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
    (2)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附加设备或服务;
    (3)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放弃中标、成交结果,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4)加强对合同法知识的学习,掌握基本的合同签订常识,签订合同要做到要素齐全、表述准确清楚,对于标的、数量、价款、质量、服务、交货期、验收、质量保证金、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条款更要详细约定;
    (5)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0、采购人在履约、验收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1)根据合同约定自觉、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为供应商履约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措施,验收后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2)督促供应商及时、全面、准确履行合同义务,对于供应商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况,采购人应积极行使自身的权利,要求供应商全面履约;
    (3)采购人可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4)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5)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6)采购人应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按合同约定对标的进行数量、质量、使用性能等方面的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有权要求供应商重新提供、修补、重做或更换并赔偿损失;
    (8)在履约及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违约或违规行为的,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投诉反映。

11、采购单位对供应商供货的质量或售后服务有意见的,如何处理?
    (1)采购单位遇到质量或售后服务问题时,应积极行使自身的权利,及时与供应商联系,要求供应商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2)采购单位也可直接向区采购办投诉反映。

咨询电话    6688525
区政府网址    厦门市集美区政府网:http://www.jime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