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磋商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磋商响应供应商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则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则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则提供执业许可等证明材料;磋商响应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则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财务状况报告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开户许可证和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磋商担保函。
(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提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提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证书或书面承诺书);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3、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有效期内);
4、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其他详见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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