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供应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②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近期内(可追溯至2016年)的财务状况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提供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谈判担保函。针对小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的规定,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可以不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供应商缴纳相应税收(如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注:供应商因新成立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应如实提供情况说明。
③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书或承诺书等)。
④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开业不足三年的,自开业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者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已届满)。
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⑥供应商须提供谈判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谈判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谈判代表的授权书原件。
(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①供应商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②供应商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其他详见谈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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